大数据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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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价格歧视是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而现实中“大数据杀熟”不限于平台,治理了平台的“大数据杀熟”,那不是平台进行的“大数据杀熟”难道就放任了吗?如果放掉平台外的“大数据杀熟”不管,专门针对平台。治理就变了味道,成了“只许百姓放火,不许州官点灯”,专门打击平台了。 即使是《电子商务法》第18条第1款,也难以直接认定“大数据杀熟”违法。该条款提到了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但是并没有说明“搜索结果”是否包括差异化定价,或者说是否包括价格变化。因此有专家认为,针对“大数据杀熟”,该条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在“大数据杀熟”成为热点背后,还隐含着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更深层次的问题。这就是数字经济倡导的差异化定价,个性化服务,高附加值发展这些新理念,与工业经济遗留的价格一刀切,薄利多销,同质化大规模生产的传统理念之间,存在矛盾。面向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建设性的努力,不应是把重点放在消除差异化定价上,而应是鼓励差异化产品与差异化服务发展,与价格名实相副,让优质获得优价。大数据应用需要规范,但不应出于传统道德将大数据污名化,应顺应个性化服务时代的历史潮流,更好发挥大数据在科技向善方向上的作用。 (编辑:漯河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