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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不同的价格,对应的是同样的商品或服务

发布时间:2021-05-04 09:43:16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未知
导读:同一产品或服务,商家可以不可以推出比别人更高的价格?凭常识可知,这是完全正常的。商家作为微观个体,不确知市场均衡价格,报价过低或过高,都会承担相应后果。那是不是附加上商家了解用户信息这一条件后,上述行为就从合法变为非法呢?据有关专家分析,上

同一产品或服务,商家可以不可以推出比别人更高的价格?凭常识可知,这是完全正常的。商家作为微观个体,不确知市场均衡价格,报价过低或过高,都会承担相应后果。那是不是附加上商家了解用户信息这一条件后,上述行为就从合法变为非法呢?据有关专家分析,上述法规并未禁止经营者通过大数据技术对消费者精准“画像”并据此区别定价的行为。而且,根据大数据“画像”后,有的商家决定提高价格,有的决定降低价格,后者是不是要罚,为什么?难道是依据道德?

罗格.R.贝当古在《零售与分销经济学》中区分了五类分销服务:品类服务、交付服务、信息服务、区位服务和环境服务。其中任何一项服务,都可能造成同一产品有别于他人加成定价。而大数据很可能改变交付服务、信息服务、区位服务的质量,认为数据不创造价值,可能是反智的。

差别定价可能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这里的公平,各界理解莫衷一是,有专家认为,单独据此判定经营者违法并不现实。

专家与大众看待“大数据杀熟”有一个明显不同,专家一般会守住价格歧视这条底线,即把“大数据杀熟”限定在对同样的产品和服务给出不同价格这一点上。而大众往往会把另外一大类现象划进来,这就是利用大数据出高价,对应的产品有质的不同,或产品附加了上述五类服务,或提供的是产品解决方案(大于单个产品价格之和)。这些显然不仅不属于违法行为,而且正是高质量发展鼓励的高附加值的方向,比打价格战更值得提倡。

至于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主要涉及的可能是一级价格歧视。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指的是企业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任何数量的产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货币量,并以此决定其价格,所确定的价正好等于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因而获得每个消费者的全部消费剩余。

但依据现行法律认定“大数据杀熟”属于价格歧视,存在限制条件.《价格法》中规定的价格歧视针对的是其他经营者,而“大数据杀熟”主要是针对消费者.

(编辑:漯河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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